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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企业字号交给他人注册商标是什么操作?

2019-05-30 21:00:48 上海磊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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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企业字号交给他人注册商标是什么操作?

    导读:企业字号权,又称商号权,是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和企业经济实体区别的明显标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所以我们进行工商登记时首先要进行企业名称核名,核名通过了才能进行下一步登记工作。企业名称是消费者对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进行识别、区分和辨认的渠道之一,和商标有着异曲同工的作用,有客户问把企业字号交给合作方以合作方名义注册商标这操作怎么样?律师回答:这操作不怎么样,把自己的企业字号交给别人注册为商标企业要冒着很大的风险。

  一、企业商号被他人注册为商标,企业要面临很大风险

  企业商号权作为企业无形资产之一,凝聚着企业长期经营的精神传承和市场影响力,一些传统老字号“全聚德”“狗不理”“同仁堂”甚至包含着历史的厚重感,企业字号作为企业商誉的载体,将其交给别人注册为商标,企业要面临以下风险:

  第一、失去自己将字号作为商标保护的权利。一旦授权他人将自己的字号申请商标,如果被授权人撕毁该协议,在商标申请被核准的情况下,商标权已经归属于他人,他人有权禁止在先商号权人对该标志的商标专用权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进行商标性使用,即使企业能证明自己作为在先权利人,也只能在其原有企业名称使用范围上使用,不能作为产品或服务标识突出使用与该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等超范围使用,企业一旦越界,有可能陷入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尤其是一些刚注册的企业,还没有形成知名度和影响力,无法作为在先商号权人受到保护,又缺乏作为在先权利人的证据,有些甚至面临着更改企业名称的危险。

  第二、在进入被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经营领域时受到限制,甚至有可能为他人不当行为买单。我们知道根据《尼斯协定》商标分为45个大类别,商标申请人可以选择注册某类别中的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作为自己商标的保护范围。企业商号一般具有显著性,拥有商号权的企业不能对该字号在他人商标权范围内进行扩大宣传,一旦拥有商标权的第三方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出现问题,一般消费者有可能误认、混淆该商品或服务来源,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企业有可能商标权人或商标使用人的不良行为买单,影响企业的商誉,作为企业商号权的无形资产贬值。

  第三、商标权人和企业在同一商业领域内会形成竞争关系,降低企业的影响力。商标权人有可能利用企业原有的商誉和影响力进行搭便车行为,扩大自己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抢占同一商业领域的市场份额,甚至拥有商号权的企业如果经营状况不佳,被商标权人超越实力,随着商标权人在本商业领域获得巨大成功,自身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不断增加,其产品成为知名产品,甚至可以反过来起诉原商号权人不正当竞争,例如起诉原商号权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有点类似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二、企业字号被他人抢注为商标,该怎么“抢救”企业的权利

  1、以被代理人、代表人或者有特定关系的他人恶意抢注为由,提出商标异议或申请商标无效。申请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①]的规定针对该商标申请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异议。如果该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该商标无效。这里的特定关系是指法律的上关联关系,“特定关系”是指除《商标法》第15 条第1款规定的代理关系、代表关系之外的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其中“其他关系”是一个宽泛性的概念,并无明确限定,但从15条第2款的立法本意上来看,这种关系应是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具有的一种直接联系,能根据这种直接关系推断出申请人对在先使用人商标的知悉,这里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不要求一定要形成正式的合作关系,浅谈或磋商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存在特定关联关系。

  2、如果该商号被其他无特定关系的任意第三方抢注,可以用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提出商标异议或申请商标无效。以损害在先商号权为由,需要满足下列要件:(1)商号的登记、使用日要早于商标注册申请日;(2)在商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3)该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如果该商号属于企业已经使用的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可以以商标抢注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②]的规定提出商标异议或申请商标无效。基于该理由,申请人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申请人的商标在抢注的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2)两个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3)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原则上相同或近似;(4)抢注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商标法第32条抢注对恶意的判定则是“明知”或“应知”,倾向于通过一定影响从而推定申请人应知晓他人未注册商标,《商标审理标准》对恶意的判定给出了参考因素。在抢注案件中,申请人可以主张同时适用《商标法》第15条第2款和商标法第32条,各种可以适用的法条散落在《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

  综上,企业的商号权作为企业知识产权之一,应当得到重点保护,将商号权授权给第三方注册为商标往往导致企业受制于人,会造成很多不良影响,甚至企业会因此“生病”,建议企业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