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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组合商标的可注册性高吗?

2018-06-01 17:37:23 磊诺知识产权

一、什么是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通过特定的意图或顺序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色彩组合而成的商标。对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仅限于提交注册的组合本身,例如“柯达的颜色”。

颜色组合商标所选用的色彩必须具体限定;提供色样,不能笼统地描述为“蓝色、橙色”。由文字、图案和颜色组合而成的商标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只是一般的组合商标。

二、颜色组合商标注册条件有哪些?

颜色组合商标如要注册需受到以下条件的限制:

1.应具有合法性;

2.应具有显著特征;

3.不应具有功能性;

4.不得与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冲突。

三、颜色组合商标的可注册性如何?

商标是一种标志,其基础作用是将来源于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的同类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别,以方便相关消费者选择合适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相对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标志而言,颜色标志的显著性很弱,因此《商标法》规定单一的颜色标志不得核准为注册商标,具备显著性的颜色组合标志可以被核准注册。

从以往核准的颜色商标案例来看,申请颜色组合商标具有的显著性,通常需要通过长期使用才能获得显著特征。申请人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长期的使用颜色商标,从而使得相关消费者认可、熟悉该商标和申请人之间的对应关系,此时该颜色组合商标即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在实务中,针对仅仅是两种颜色的简单组合商标,审查员往往会以“缺乏显著性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予以驳回。这就需要申请人在驳回复审阶段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时间、使用方式,以及使用商标的商品实际生产、销售和宣传情况,或服务的销售、宣传情况,进而证明基于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已获得极高的显著性,使得相关消费者已在该商标与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间建立起必然联系,符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