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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保护,仅有专利就够了吗?

2018-05-29 17:23:24 磊诺知识产权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布局及思路,个人观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知识产权保护目的

  专利或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技术,并不是专利或商业秘密本身,申请专利或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对技术的保护。具体说来,需要达到以下三层次的目的。

  1、实现对自己实施技术的保护。即以自己实施技术为原型进行保护,获得自己实施技术相关的垄断权。

  2、避免他人轻意规避实质上使用自己技术的情形。如果仅以自己实施技术原型进行保护,未挖掘、提炼自己技术实质或本质,他人可能会轻意避开知识产权,而实质上使用技术创意和思路。

  3、提高市场竞争力。即通过专利或商业秘密利用,真正提高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虽然知识产权制度设定目的在于提高市场竞争力,但实际上起到竞争作用的知识产权数量有限,主要原因知识产权保护未能从市场角度考虑,无法为企业竞争提供帮助。

  另外,专利天下也认为,知识产权并不是万能的,企业知识产权并不能解决企业的所有问题。企业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一种资源,和资金、人力、组织等企业资源一样,只是企业资源的一种而已而已。

  当然,专利天下也反对知识产权无用论。在当前经济发展依赖技术创新,发展动力来源于技术进步的环境下,知识产权作用越来越大。可以预测,随着中国经济从“跟随”模式转换到“领跑”模式,知识产权作用越来越突出。

  总之,知识产权不是万能的,但知识产权在竞争中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不能为了权利而权利,要根据企业发展阶段、行业特点及市场需要,多角度、多维度、多层次布局权利进行保护。

  二、技术项目保护方式

  每个技术项目都包含无限多个技术信息或技术细节。相对于之前技术,新产生的技术项目总有“一些“创新点。这些创新点根据技术项目立项之初的出发点总有些关联性;进一步讲,各创新点之间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因与果、先与后、系统与部分、工艺与产品等等关系。梳理这些创新点之间关系,可能是确定技术项目创新,实现科学、合理保护的关键。

  对技术的保护通过有两大方面:一是通过法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二是通过相应的安排进行保护。知识产权通常包括专利和技术秘密。相应安排主要指约定,包括对外的合同约定和对内的竞业限制或禁止。

  专利和技术秘密由于具有不同的特点,各有利弊和长短。

  专利权是以公开换保护,但要保护就涉及侵权行为的探知和证据保全,如果侵权行为无法探知,证据无法保全,可能也无法通过专利权实现保护的目的。另外,专利权评价条件要满足公开充分性和新创性;公开充分性就可能公开更多信息;新创性就要求创新有一定的高度,不满足预定高度的创新就不能获得专利授权,无法通过专利实现其保护。

  但专利权保护有相当广阔的自由度,“技术方案”界定的主观性让我们可以在很大程序上通过组合不同技术特征形成不同的“技术方案“,从不同的角度对“技术创新”进行保护。

  从创新程度上讲,商业秘密要求更低一些;但商业秘密是以自力救济的实施(保密措施)为条件,以涉及信息非公开性而前提。面对侵权行为,自证要求较高,是否为非公开性事前无法判定。虽然,当前商业秘密案件均以多、全、面为开始,以某点为结束(开始主张很多、很全面的商业秘密,在程序中,很多信息被对方证明已经公开,不满足非公开性),但不确定性、举证责任较重,成为该保护方式的不足。

  但商业秘密自力救济性恰恰说明保护的自我可控性,不需要依赖注册或审批机关,在一定程序上弥补信息不确定性和举证责任较重的不足。

  三、保护思路

  基于以下分析,专利天下认为,技术项目保护就需要两大部分工作:

  (一)是布局,即理解、分解、消化技术项目内容;

  (二)是专利确权,主要是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和OA答复(复审、无效及行政诉讼涉及概率低,技术秘密保护涉及企业管理系统)。

  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进行保护布局。

  1、确定技术项目创新点。

  2、根据创新点的特点确定最佳保护方式(专利?或技术秘密?)。

  3、通过归纳、演绎、反向、系统等方式对创新点进行扩展。

  4、通过对创新点组合形成保护的“技术方案”。

  3、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合理确定保护边界撰写申请文件,OA答复、复审无效或行政诉讼。

  专利天下认为:

  任何“一个好技术”肯定不是一件“好专利”;

  一件“好专利”不能保护好“一个好技术”;

  “一群有组织的好专利”保护的很可能是“一个好技术”;

  “好技术”总是需要“多件专利”支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