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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版权的基础认知(以世界杯为例)

2018-06-19 14:53:10 磊诺知识产权

四年一度的世界杯终于如期而至,对于国内球迷来说,开赛前最大的看点,无疑是选择何种观看姿势的问题!!

昨天世界杯开哨,你家的互联网电视还能看球吗?世界杯赛事版权究竟是怎样的?版权如何运作?普通媒体可以合理使用视频画面吗?笔者常年为省级媒体提供法律服务,经历了众多电视节目、体育赛事等授权过程及诉讼事务,本文将用从业经验和代理案件的思路,为大家介绍下赛事版权问题的基础认知,非学术论文,仅供读者参考交流。

近4年来,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版权意识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对于世界杯版权的争夺战早已开启。从央视24亿拿下2018-2022年两届世界杯全媒体版权,到“咪咕”、“优酷”斥巨资从央视买下新媒体转播权,世界杯版权之争已经成为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世界杯的版权费向来不便宜,2006年央视拿下世界杯版权就花了一个多亿人民币,在12年后的今天,这个价钱翻了12倍不止。拿到版权,意味着将有巨大的流量和盈利空间,意味着收视率和收入会是一笔巨额财富。

认知一:什么是体育赛事版权?

1、赛事版权/赛事IP

相信很多人对体育赛事的大IP耳熟能详,比如大而全的奥运会,最赚钱的世界杯,篮球盛宴NBA,豪门密集的欧冠、网球迷必追的ATP,国内的中超、CBA,这些朗朗上口的大IP,其实就是赛事版权的缩影。

跟电影版权类似,对于一项经过精心准备,大量资金投入的体育赛事来说,除了比赛本身,外延的赛事权益非常广泛,比如依托赛事信号著作权产生的转播权、赛事运营权、销售代理权、门票的销售权、商标使用权、商业赞助权、衍生品开发销售权、游戏,娱乐节目,电影电视的开发制作及球员形象开发、行业培训等等,只要与赛事名义挂钩,有创造盈利可能的一切权益,都可以理解为赛事版权,也就是赛事IP

近年来,有关体育赛事版权的讨论愈演愈烈,随着赛事运营的不断升级,赛事版权的内容也将越来越丰富。

2、赛事参与者

对于一项比较完善的体育赛事,一般会存在赛事主办方(组织者)、赛事运营商(承办者)、主转播商(信号制作作者)、持权转播商(信号播授权播出)、票商(负责赛事票务的管理和销售)、广告商(提供商业赞助)、衍生品开发商(提供衍生品开发及制作)等等。

认知二:赛事版权如何运作和保护?

靠授权合同!一项赛事的参与者非常庞杂,维系各个主体之间关系的就是“赛事版权授权合同”中所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通过世界杯运作的几个例子,感受下赛事版权运作的魅力。

1、赛会的主办与承办权

众所周知,FIFA(国际足球联合会)是世界杯的主办方,是“世界杯”相关权益的所有者,是赛事食物链的顶层。FIFA一般指定举办城市的组委会或委托专业赛事运营公司代理本项赛事的全部或部分承办事宜。

2、赛事信号转播权

赛事转播是赛事版权最为重要的部分。赛事运营过程中,FIFA或其授权代理商组建或授权制作团队在赛事进行过程中,通过转播车等设施设备对赛事进行现场直播信号的制作与传输。该信号是赛事转播权的第一层信号,是转播权的基础。因该信号一般需要经过大量的前期策划,大量的现场拍摄,大量的实时制作后的智慧成果,具备较强的独创性,所以符合众多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作品的相关规定,也即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依托该信号的著作权,FIFA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授权许可媒体机构对该信号进行转播及制作。本届世界杯,央视是国内唯一获得FIFA授权的全媒体转播商。央视拿到国内独家版权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一家独大的局面是有政策原因的。

早在2000年,广电总局就颁布了《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奥运会、世界杯、亚运会等重大赛事的版权应当由央视进行谈判和购买,其他电视台不得直接购买。

获得许可后,央视又依据授权协议,对比赛信号及央视制作的电视节目向移动“咪咕”APP、优酷网进行转授权。据此,在国内,我们仅可以通过这三方渠道的多个平台收看比赛。除此之外,无授权地方台转播比赛、网络外链、直播平台盗播、网红盗播解说、互联网电视转播等行为,都将侵犯授权媒体的电视播映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信号转播权的授权内容,一般包含以下几点:

(1)授权方式

购买赛事版权时一般会限定在某一授权区域内是否为独家授权,拿下独家授权无疑对收视率及广告利益产生巨大的集中效应。这也是央视历届赛事不愿分销的原因。

(2)地域限制

赛事版权在购买的时候,根据不同授权地域的范围大小,在版权价格上也会相应有高有低。很多赛事播放平台只购买了在中国大陆的版权,所以我们在香港、台湾或海外国家的时候,是无法收看的。

(3)传输方式限制

由于媒体渠道的发展,对于信号的播出有众多不同的传输方式,在授权时往往会进行限制,比如可以限定卫星、有线、无线等传输方式。

(4)平台限制

对平台的限制,实际是对媒体渠道的限制。“全媒体”、“新媒体”是近年来传媒行业比较突出的讨论点,所谓“全媒体”无非包括了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传统媒体包括卫星电视、有线电视、无线数字电视等,新媒体中又有OTT、IPTV、电脑端、手机端、自媒体等。比如央视的传统媒体是大家熟悉的CCTV电视台,除此之外,还有CNTV网络电视台、CCTV微视客户端、“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等等新媒体形式。

(5)播出方式限制

合同中一般需明确该授权是否可直播,可延时播出,可编辑赛事集锦等。

(6)广告限制

合同一般会对赞助商的广告做明确的播出要求,除此之外,也有其他形式,比如央视在本次授权“咪咕”、“优酷”的过程中,明确要求两平台必须转播央视的台标、广告及解说,以确保其广告收益。

3、销售代理及商业赞助权

除了转播权外,FIFA与当代明诚旗下全资子公司双刃剑体育(desports)香港公司签署了《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亚洲区独家市场销售代理合同》,这也是首次,中国公司拿到了销售代理权,可以展开官方赞助、商业活动、大型活动落地、媒体节目、俄罗斯当地户外广告等等众多权益。没有双刃剑体育或FIFA的授权,在国内是不能以“世界杯”的名义组织商业推广活动的。比如,以“世界杯”名义开展“啤酒节”等商业活动,涉嫌侵犯商业赞助权、商标权等。

4、衍生品开发

随着商业发展和足球运动的影响下,“中国制造”在体育衍生品产业中不断壮大,且独具魅力,在全球此领域已颇具影响力。东莞的伟光集团继2010年南非世界杯、2014年巴西世界杯后,又获得FIFA(国际足联)世界杯商品全球授权资格,为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提供金杯及衍生礼品。

每届世界杯前后都是足球及相关衍生产品侵权案件高发期,在一些跨境电商平台上,世界杯热销产品主要集中在球衣、啤酒、足球纪念品等周边产品。这时候就要小心了,因为这些与世界杯相关的商标已经被注册,如世界杯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大力神杯等而这些关键词用来进行商业目的,则将构成侵权。

从以上的几个赛事版权运作中可以看出,赛事版权是一个极具商业价值的法律关系,围绕赛事权益的所有行为,都应当通过协议的方式加以规制。

认知三:普通媒体是否可以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要构成合理使用,必须是时事新闻报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

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构成时事新闻,二是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一般认为,报道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的文字才能构成时事性文章,而体育赛事报道不符合该要件。

所以媒体在没有获得央视授权的情况下,编辑使用比赛画面,将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可能会涉及侵犯著作权。

综上,赛事版权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丰富的权益集合,有无版权关乎着媒体如何播出,球迷如何观看,商业活动如何举办等一系列问题。对于体育产业而言,赛事版权是产业发展的重点,也是为数不多的具备互联网属性的产品。

从今年FIFA开始重视世界杯中国版权问题可以看出,国内的著作权保护力度偏弱,版权意识淡薄,法律规范不健全都成为制约体育赛事产生大IP的因素。这也为国内体育产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带来个好头,相信未来中国体育产业,在IP经济的牵引下,将会逐渐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