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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干面商标起争议 老字号传承人受保护

2018-06-06 19:06:19 磊诺知识产权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依法审结了4起涉“蔡明伟老蔡林记及图”老字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案件,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认定“蔡明伟老蔡林记及图”商标与“蔡林记”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判决其重新作出裁定。

基本案情

“蔡林记”热干面馆是武汉第一家热干面馆,创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最早在汉口满春路营业,是远近闻名的老字号品牌,创始人是蔡明纬(伟)。

上世纪五十年代起,蔡林记几经变迁。

1955年,由私营改造成公私合营企业;1966年起,蔡林记由公私合营改为国有国营;1995年国营企业改制,由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蔡林记商贸公司)接手并进行了商标注册,成为“蔡林记”商标注册人。

湖北鼎金耀餐饮商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金耀公司)为蔡明纬的长子蔡汉文参股企业,于2013年在不同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4枚图样相同的商标——本案诉争商标“蔡明伟老蔡林记及图”。

热干面商标起争议 老字号传承人受保护


(诉争商标)

此后,蔡林记商贸公司对鼎金耀公司的上述4枚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17年做出裁定认为: “蔡明伟老蔡林记及图”商标因与 “蔡林记”等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宣告无效。

原告鼎金耀公司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一、原告公司是由蔡明伟传承人蔡汉文创立的,蔡林记创始人及其传承人有权在商标中表明身份。经过原告长期使用,诉争商标中“蔡明伟”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并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原告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具有显著识别性和区分性。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一方是企业合法注册取得的商标权,希望有效杜绝混淆,保持品牌关联度和影响力;一方是老字号传承人,对老字号的创造和传承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希望加以独特的头像等标识,与对方区分,继续做好老字号的经营和传承。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人物头像图片和文字“蔡明伟老蔡林记”组成,其中人物头像为蔡林记老字号的创始人蔡明伟。

经过检索案例发现,同样的案件其实已经发生。

热干面商标起争议 老字号传承人受保护


(在先判例商标)

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京行终1728号案件中,已经对相似的问题做出了终审判决。该案同为双方争议的另一枚商标——第15616619号标“蔡明纬蔡林记创始人及图”(上图),也同样是由人物头像和文字“蔡明纬蔡林记创始人”组成,判决中认为:其中人物头像为蔡林记老字号的创始人蔡明纬,而鼎金耀公司为蔡明纬的长子蔡汉文参股企业,蔡汉文作为老字号“蔡林记”的传承人,可以在商标中表明身份,蔡明纬的人物头像图片和“蔡明纬”文字作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能够使诉争商标的整体外观与引证商标一(商标号8276121)、引证商标二(商标号13034909)、引证商标三(商标号15585047)相区分,不属于近似商标。二者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会基于蔡明纬头像及“蔡明纬”文字将二者提供的服务进行区分,不易产生误认。

在上级法院裁判精神的指导下,回归本案,北京知产法院认为,蔡明纬的长子蔡汉文参股的原告鼎金耀公司,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特意增加了“蔡明伟”及其人物头像,就是用以与引证商标“蔡林记”相区分。从市场实际来看,相关公众凭借该区别标识以及蔡明伟是“蔡林记”创始人的历史渊源,可以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不致发生混淆误认,故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

至此,两级法院的判决,清楚的表明,尽管老字号的商标由新的商业主体经营,而老字号传承人和相关企业对老字号传承、发展方面的贡献不能忽视,他们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权益应当受到平等有效的保护。司法要依法发挥审判救济职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

附:

引证商标一、二、三

热干面商标起争议 老字号传承人受保护


引证商标一

热干面商标起争议 老字号传承人受保护


引证商标二

热干面商标起争议 老字号传承人受保护


引证商标三

供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